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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關于加強物業保安監督管理的思考

          作者: 來源:公安網 日期:2011-12-8 人氣:404 加入收藏 評論:0 標簽:
          關于加強物業保安監督管理的思考
           
              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,大量新建小區如雨后春筍般拔地而起,由此誕生了一個新興行業――小區物業管理,其管理范圍幾乎囊括了人們衣、食、住、行等各個方面,這一行業在為小區居民生活帶來許多便利的同時,也產生了一系列新的社會治安問題。其中,物業保安不作為、亂作為的問題尤為突出。有的小區物業保安不履行保安職責,有的則按照物管公司指令對小區業主設置各種生活障礙,有的限制業主及其親友進出社區,有的毆打小區業主,還有的甚至阻礙公安民警正常執法,這些問題履履被媒體曝光,見諸于新聞報端。本人在執行公務中也多次遇到此類情況。原本是保障小區業主安全的保安,卻給小區增添了新的不安全、不和諧因素,已逐步成為當前群眾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。究其原因,筆者以為,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:
              一是對物業保安的職能約束存在法律真空。物業管理是一種新興的服務行業,有關物業管理法規還不夠健全,現行的物業管理法規只規定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責權關系,而對物業保安的職能,卻沒有約束性的規定,也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對物業保安進行約束。在缺乏法律法規有力支撐的情況下,小區業主委員會對其監督是非常缺乏力度的,而公安機關在處理相關糾紛時也只能以調解為主。這成為物業保安在履行職責時自由度過大的一個主要因素。
              二是物業保安缺乏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管。目前,物業小區的保安大多由物業公司自行招聘和管理,既不屬于保安服務公司管理的范疇,也不屬于企業內部保安的范疇,應屬于對小區公眾服務的保安范疇,但是其既沒有公安部門核發的上崗證,也不在派出所備案,至今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監管部門,使其在日常監管上處于失控狀態。物業公司招聘保安時,由于考慮經濟效益或者圖省事,對所聘人員缺乏嚴格的審核,致使物業保安的整體素質參差不齊,相當一部分物業保安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質,其履行職責過程中更多地帶有自主隨意性,由此與小區業主產生了諸多的矛盾和沖突。更值得一提的是,一些小區的物業保安不僅沒有能夠成為社會治安防范的新生力量,協助公安機關開展群防群治工作,而且極不配合公安機關對小區內部的治安管理,甚至在與業主發生沖突后,還對前來執法的公安民警進行非法阻撓,成為社會治安的一個負面因素。在缺乏監管主體的情況下,公安機關對此類問題也很難處理。
              三是物業保安的利益主體是物業管理公司。由于物業保安受聘于物業管理公司,在存在法律真空及缺乏政府有效監管的情況下,物業保安更多地是維護物業公司的利益。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一個新興行業,其管理還缺乏規范性,其管理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,因此與業主產生矛盾糾紛也屬必然,這需要一個磨合的過程。但是在這個過程中,一旦產生矛盾和沖突,物業保安基本上是處在業主的對立面,維護的是物業公司的利益,有的還成為了激化矛盾的負面因素。通俗地講,一些小區的物業保安成了物管公司的“家丁”,實現中往往以管理者自居,凌駕于業主之上,這是極不利于小區的和諧穩定的。這種狀況若不能很快改變,極有可能演變為另一種形式的治安安全隱患。國外的一些黑惡勢力,就是從私人或公司保安演變而來的。
              四是物業保安缺乏正規的教育培訓。盡管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對所招聘的保安進行了培訓,但大多僅限于隊列和體能訓練,而在保安業務及法律知識方面的教育相對缺乏,甚至個別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上崗前從未接受任何教育培訓。這種狀況導致一部分物業保安法律意識淡薄,履行職責的手段粗暴,使之成為小區不安定因素的一個方面。
              針對上述原因,筆者建議,加強對物業保安的管理,應著力做好以下三個方面工作:
              一是要盡快完善立法,明確公安機關對物業保安的監管職能。隨著城市社區建設的不斷發展,今后社區安全保衛的主要力量將是物業保安。因此,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角度考慮,應從法律上明確公安機關對物業保安的監管職能。鑒于物業保安的職能是負責小區的安全保衛工作,其服務對象是小區所有業主,不屬于單位內部保安,而應屬于一定范圍內的公眾保安范疇,因此其監管形式,可以參照對保安服務公司所聘保安的管理方式,由公安機關將其納入社區保安,統一管理,對其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,并協助物業公司完善其管理制度建設,規范其運行機制,從而實現對物業保安的合法規范管理。
              二是要盡快摸清底數,為加強物業保安監管工作提供依據。由于物業保安不同于一般公眾也不同于普通行業,其對小區治安安全具有管理服務職能,其部分權力對小區的公眾具有一定的限制性。因此,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應盡快介入,摸清全市物業公司及其保安的基本情況,建立底數臺帳,在暫無法律明確公安機關為監管主體的情況下,將其納入特殊行業進行嚴格管理,對其權力的使用依法進行嚴格控制,防止其權力的無限擴張。對其違法使用權力的,要通知物業管理公司迅速進行整改,對觸犯法律法規的,要依法予以嚴懲,以純潔全市保安隊伍。一旦法律明確公安機關的監管職能,要在前期摸清底數的情況下盡快接管,對其人員進行嚴格的審核和清理,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,全面推進物業保安的規范化管理,為社區安全提供一支政府放心、群眾滿意的治安防范力量。
              三是要建立物業保安向公安機關的情況報告及協警制度,實現社會治安保衛力量的大整合。無論物業保安是否歸屬公安機關管理,由于其職責屬于治安安全范疇,所以有義務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小區的治安情況,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協助公安民警開展小區治安管理工作。對此,公安機關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,形成規范的情況報告及協警制度,并與物業公司加強溝通,對物業保安的工作績效進行定期考核,推進小區治安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。
           
          本文網址:http://www.caiyuanpeisong.com/show.asp?id=6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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